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規范我市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調解工作,提高糾紛調解質量與效率,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充分發揮行業內專家的作用,加強工程造價糾紛調解專家管理,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漳州市工程造價糾紛調解專家庫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漳州市工程造價糾紛調解專家庫管理辦法
漳州市建設工程造價站
2024年2月27日
漳州市工程造價糾紛調解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保障工程建設各方主體的合法利益,規范我市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調解工作,提高糾紛調解質量與效率,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充分發揮行業內專家的作用,加強工程造價糾紛調解專家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專家庫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等機構符合入庫條件的專業人員組成。主要是圍繞建設工程造價糾紛調解,積極發揮專家專業咨詢作用,提供技術支撐。
第三條 市建設工程造價站(以下簡稱“市造價站”)具體負責專家庫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召集和主持專家組會議;
(二)選定專家參與工程造價糾紛調解;
(三)負責對專家考核;
(四)委托其他工作。
第四條 專家具備的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秉公辦事,堅持原則,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無違法違紀等不良記錄;
(二)熟悉工程造價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熟練掌握國家、省、市有關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有關規范標準,具有較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具備參加建設工程造價工作調研、分析和評價能力,以及一定的組織、協調和溝通能力;
(三)從事工程造價業務工作8年以上、具備一級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或造價專業高級技術職稱或在工程造價管理崗位有突出貢獻者;
(四)身體健康,年齡在65歲以下,能夠承擔和完成委托的工程造價相關工作。
第五條 造價糾紛調解工作應當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專家應以法律法規、計價規定和專業知識為基礎,向雙方當事人客觀全面地了解情況,幫助當事人分析爭議焦點以及當事人各自的責任,引導當事人在誠實守信、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逐步減少分歧,自愿達成和解協議或調解協議,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專家的權利:
(一)參加專家組研討活動,就參與的工作建言獻策;
(二)享有被聘任或自愿退出專家庫的權利;
(三)參與造價糾紛協調處理。
第七條 專家的義務 :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客觀公正出具技術意見及結論,并對其負責;
(三)對在糾紛調解過程中獲取的全部信息保守秘密;
(四)接受并按時完成市造價站委托的工作;
(五)廉潔自律,珍惜專家榮譽,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專家庫專家按照自愿申請、擇優入庫的原則實施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市造價站適時更新、補充符合資格條件的專家進入專家庫。對存在以下情況的專家清退出專家庫:
(一)因身體、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適合擔任專家的;
(二)受到刑事處罰,喪失或被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三)本人提出申請,要求退出專家庫的;
(四)徇私舞弊、違反保密紀律或回避規定,違背職業道德,收受糾紛協調對象財物獲取不當利益的;
(五)連續拒絕工作委托超過三次或接受工作委托后無故缺席的;
(六)違反造價咨詢法律法規被立案查處的;
(七)申報信息弄虛作假的。
第九條 市造價站按專業分類隨機抽取參加造價糾紛調解的專家,并發出邀請。已接受邀請的專家不得無故缺席,不得委托他人代為參加。每次造價糾紛調解可隨機抽取1-2名專家參與。
第十條 專家與參與的造價糾紛不得存在利害關系(包括私人關系和經濟關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
(一)為本糾紛的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或當事人的代理人有近親屬關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糾紛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當事人之間存在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第十一條 考核工作應堅持統一標準、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 市造價站每年12月份對專家庫專家履職能力進行考核,考核優秀的予以通報表揚,考核不合格的清退出專家庫。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造價站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